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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利] 国家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的利弊权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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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1:1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在初步审查合格后即进入公开程序。发明专利的公开的原因在于发明专利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要等到实质审查结束后才公开申请的内容,那么,对同一研究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为避免资源浪费以及促进技术的交流与进步的角度出发,提早公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上述3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等18个月后专利申请自行公开,也可以在申请之时,这样在3-6个月左右专利申请就公开了。现就提出“提前公开申明”的利弊分析如下:
       一、提前公开具有的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专利申请尽早授权。提前公开能让专利审查的流程缩短为2-3年,一般为3-5年。
       其次,有助于提前获得“临时保护措施”,尤其是对于那些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其发明内容的产品。对竞争对手也有警示作用。
       再次,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负面影响。
       二、提前公开对申请人的不利之处
       1、如果申请人的技术不太成熟,希望在申请过程中将新的改进加入到申请中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公开和不公开对申请人利益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如果尚未公开,申请人可以撤回原申请,直接重新申请;如果已经公开,就无法再撤回原申请,否则原申请的内容就成为公有技术了。另外,专利申请公开后,就无法改变主意,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技术内容了。
       2、提前公开固然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负面影响,但也可能对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这在连续性的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其明显。
       3、提前公开使得竞争对手更早的了解专利技术内容,拉近了竞争对手和申请人的技术差距。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是否提出“提前公开申明”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的利弊关系,根据自己的核心利益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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