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第一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修订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GB/T1.1—2000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2002年11月14日首次发布实施。
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包括:
附录A:压力容器全面检验项目
附录B:压力容器设计变更申请单
附录C:压力容器封存申请单
附录D:压力容器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润华
本标准审核: 秦占锋
本标准审定: 范圣江
本标准审批: 殷培光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部发(90)3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锅监委(1995)00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 管理职能 3.1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在检修副总工、生产技术部主任领导下,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 生产技术部设立锅检站为全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执行机构,锅检站设业务常务负责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2锅检站由检修副总任站长,生产技术部主任为副站长,其成员包括:生产技术部锅监、金属专工,机炉、电专工,无损检测人员、金相检验人员、焊接技术人员。维护部门的机、炉、电专工,班组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化学腐蚀检验人员、水分析人员、热工仪表检验人员、自动及保护人员。 3.3锅检站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锅监委领导、技术上受山东省电力研究院锅检中心的指导。 3.4管理职责与分工 3.4.1锅检站站长职责 3.4.1.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执行主管部门的指令和有关决议。 3.4.1.2充分调动各专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改善管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检验、科研任务。 3.4.1.3组织制定锅检站的决策、方针、长远规划等政策性计划。 3.4.1.4负责组织机构的调整工作调整。 3.4.1.5定期召开内务会议,研究解决日常工作的具体问题。 3.4.1.6审批检验计划,统一指挥锅检站的检验工作。 3.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3.4.1.8对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指令负责。 3.4.1.9对锅检站的发展负责。 3.4.1.10对锅检站管理、检验质量失控负责。 3.4.1.11对重大决策的失误负责。 3.4.2锅检站技术负责人职责 3.4.2.1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条例、标准、规程。 3.4.2.2组织制订锅检站的技术标准,完善和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3.4.2.3组织编制锅检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3.4.2.4组织制订、审查科研、培训及技术咨询项目。 3.4.2.5组织汇总全年检验工作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3.4.2.6审核检验计划,审批可操作性的检验方案。 3.4.2.7审批各种检验综合报告。 3.4.2.8抽查检验工作完成情况,对检验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3.4.2.9协调各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 3.4.2.10对技术问题处理失误负责。 3.4.2.11对审核的检验计划,审批的检验方案负责。 3.4.2.12对审批的检验报告结论负责。 3.4.2.13组织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3.4.3锅监工程师职责 3.4.3.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条例。参加审查制订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并监督执行。 3.4.3.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4.3.3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启动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3.4.3.4有权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拒绝检查,并提出解释说明。 3.4.3.5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提出增减检验项目。 3.4.3.6汇总各专业检验分项报告,分析锅炉压力容器的综合检验情况,出具综合检验报告,提出检验结论。 3.4.3.7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3.4.3.8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3.4.3.9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和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3.4.3.10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和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正; 3.4.3.11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3.4.3.12组织安排新用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负责使用证办理工作。 3.4.4质保(生产技术部机炉电专工)工程师职责 3.4.4.1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条例、标准、规程。 3.4.4.2在锅检站长,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监督、保证工作。 3.4.4.3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抽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质量和质保体系运转情况、定期检查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情况,掌握和分析检验的监检动态。评价检验工作质量是否达到检验技术标准的要求。 3.4.4.4汇集检验质量反馈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作最终处理,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其执行情况及处理结果。 3.4.4.5审核检验方案。 3.4.4.6检查检验工作每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3.4.4.7审查各类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3.4.4.8考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质量。 3.4.4.9对各种影响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的不符和项,,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3.4.4.10修改质保体系不完善的部分,并投入检验工作进行试运转。 3.4.4.11对推动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负责。 3.4.4.12对审核的检验方案负责。 3.4.4.13对检验质量及检验报告的有效性负责。 3.4.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3.4.5业务常务负责人职责 3.4.5.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条例、标准、规程。 3.4.5.2在锅检站长、副站长的领导下,处理、监督与检验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4.5.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经站长或副站长审签后,下达各专业部门。 3.4.5.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原始资料与检验资料的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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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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