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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先生 时间: 2012-1-5 16:45
标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即将期满的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具有法定的必备条件。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
1、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续订。
2、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3、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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