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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I 333C06-2001 铁路槽车装卸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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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loshigy
时间:
2015-4-2 13:18
标题:
SLDI 333C06-2001 铁路槽车装卸设计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
SLDI 333C06-2001
0 新制定 全部 顾 英 张彦天 郑明峰 2002.04.01
修改标记 简 要 说 明 修改 页码 编制 校核 审核 审定 日期
2001-01-08 发布 2001-01-15 实施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栈台、管道和泵房布置
第一节 栈台布置
第二节 管道布置
第三节 泵房布置
第四章 安全与防护
附录一、 铁路槽车的设计压力
附录二、 铁路槽车的最大载重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批量小品种多的铁路槽车装卸设施新建工程的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对于大批量的油品铁路槽车装卸设施,可参照《炼油厂铁路装卸油设施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设计。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 本规定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矛盾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铁路槽车装卸设施的规模,应考虑近期和远期液体石油化工原料、产品品种和运输量,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第2.0.2条 铁路槽车装卸设施宜设在厂区边缘地带,宜位于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构成一个独立区域。与邻近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2.0.3条 设计时应考虑石油化工产品品种多、批量少和来料集中的特点,对物料性质相近的液体介质可考虑共用鹤管或共用栈桥进行装或卸。
第2.0.4条 不同液体物料的槽车装满系数规定如下:
液化烃宜取0.85;
一般石油化工产品宜取0.9;
酸、碱类宜取0.9。
第2.0.5条 不同的石油化工液体原料、产品的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q最大/q平均 (2.0.5)
式中:
q最大-最大月运输量(吨);
q平均-年平均月运输量(吨)。一般石油化工产品宜取1.5~2.0。
第2.0.6条 铁路槽车装卸设施年操作天数应取350天。
第2.0.7条 铁路槽车装车速度:
小鹤管(DN<100)流速宜取小于4.4米/秒;
大鹤管(DN200)流速宜取小于3.9米/秒。
第2.0.8条 每种液体石油化工产品装车的每批槽车数应按下式计算:
(2.0.8)
式中:n-每批槽车的辆数,辆/批;
G-年装运量,吨/年;
K-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
τ-年操作天数,天/年;
r-装车温度下的物料密度,吨/米3;
V-槽车平均容积,米3/辆;
m-每天装运批数,批/天;
A-槽车装满系数。
第2.0.9条 每种物料装车鹤位数规定如下:
一、小鹤管装车的鹤位数为每批车的槽车数;
二、大鹤管装车的鹤位数应按下式计算:
N=n/n 1 (2.0.9)
式中: N-大鹤管装车鹤位数,个(台)
n-每批槽车的辆数,辆/批;
n1-大鹤管配属的槽车牵引设备在规定时间内一次牵引定数,辆/次。
第2.0.10条 对铁路槽车运输的石油化工厂,栈台长度规定如下:
一、大宗产品小鹤管装卸线,不宜超过24辆槽车长度;
二、小宗产品小鹤管装卸线,不宜小于5辆槽车长度;
三、大鹤管装车台为3辆槽车长度;
四、可按下式计算
(2.0.10)
式中: L-台长、米
-槽车长度,米/辆,一般可取12米;
n2-装车台能容纳的槽车辆数(对于小鹤管装车,单侧为每批槽车数;双侧装卸时为每批槽车辆数之半;对大鹤管装车台为3辆)。
第2.0.11条 对自流卸车系统,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满足槽车与零位罐之间的位差要求;管道应坡向零位罐。
第2.0.12条 自流卸车零位罐的有效容积,宜等于产品一次卸车的体积。零位罐的数量可按汇流管的长度确定,当汇流管长度为1~12个槽车长时,宜设一个罐;大于12个槽车长时,每12个槽车设一个罐,但余数多于6个时,可增设一个罐。多品种自流卸车时,宜按品种分别设罐。
第2.0.13条 零位罐距铁路槽车作业线的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
第2.0.14条 零位罐应设通气管、阻火器、透光孔、人孔和液面指示仪表。
第2.0.15条 采用自流装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流装车管道中物料流量应能满足装车时间的要求;
二、鹤管出口的流速不得大于防静电所要求的控制流速。
第2.0.16条 自流装车管道中的物料流速应根据下式计算:
(2.0.16)
式中:V-平均流速或最大流速,米/秒;
g-重力加速度,取9.81米/秒2
H-管道总摩擦损失,米(液柱);
△h-液位差。计算平均流速时,取罐内物料平均液位(取罐出口至最高液面的1/3处)与槽车中心液位的高差,米;
计算最大流速时,取贮罐最高液位与鹤管出口的高差,米。
第2.0.17条 自流装车管道的最高点应有真空破坏措施。
第2.0.18条 液化烃等液体应采用密闭装卸。所排出的可燃气体应密闭回收送至火炬系统或放空系统,严禁就地排放。
第2.0.19条 采用顶部敞口装车的甲、乙、丙类液体应采用液下式(浸没式)装卸车鹤管。
第2.0.20条 对有毒性的石油化工产品,应采取密闭装卸槽车设施。
第2.0.21条 装车主管道和装卸具有重质、粘性大、易聚集性的物料的鹤管应设有扫线措施。
第2.0.22条 液化烃等装车管道应设泄压平衡管。
第2.0.23条 采用密闭上卸罐车时,可用氮气加压灌泵法,也可直接用氮气将物料压送至贮罐。
第2.0.24条 采用顶部敞开口上卸罐车时,可采用真空灌泵法,需设真空罐和真空泵.也可采用自引罐(虹吸罐)灌泵法,自引罐应设在栈桥的鹤位下方。
第2.0.25条 对粘性较大的或凝固点高的产品,及寒冷地区卸车,应采用带蒸汽加热套的槽车。
第2.0.26条 装卸栈台设棚应根据装卸的产品特性和雨季对装卸槽车的影响来确定。
第2.0.27条 液化烃应采用密闭式鹤管装卸车;一般可燃液体宜采用液下浸没式鹤管装卸车;喷溅式鹤管不宜选用。
第三章 栈台、管道和泵房布置
第一节 栈台布置
第3.1.1条 铁路槽车装卸线的布置为尽头式时,其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车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第3.1.2条 栈台宜采用横列布置。当能满足作业安全、调车方便、又不延长车辆停车时间的要求时,亦可采用纵列布置。
第3.1.3条 若设置洗槽车站,宜将其单独设在厂外;若洗槽车设施规模较小,与装卸设施一并考虑时,设在靠近装卸槽车设施、方便调车作业的位置上。
第3.1.4条 多品种的石油化工产品装卸站,应将产品按其爆炸危险性、蒸发特性、毒性、腐蚀性、密度和粘度等分类分栈台布置。如图3.1.4所示。
图3.1.4 装卸栈台布置示意
第3.1.5条 栈台横列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化烃装卸栈台应布置在装卸站的边缘地带和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宜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共台或共线布置;
二、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性液体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内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外侧;
三、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计;
四、货运量最大、取送车次多的产品应做为主栈台,其铁路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第3.1.6条 小站区鹤位可单侧布置,对于大站区鹤位宜双侧布置。
第3.1.7条 栈桥的宽度规定如下:
一、小鹤管栈桥双侧装卸时桥宽应为2~3米,单侧装卸时不宜小于1.5米;
二、大鹤管栈桥宽度宜为4米。
第3.1.8条 装卸栈桥桥面距轨顶的高度宜为3.4~3.6米。
第3.1.9条 鹤位(同侧)间距可按槽车计算长度12米布置。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槽车长度确定。
第3.1.10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线的设计,应使在一个栈台进行情作业的内燃机车至相邻栈台鹤管的距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小于12米;
二、至丙类液体鹤管不小于8米。
第3.1.11条 栈桥立柱间距宜与鹤管间距一致,一般为12米或6×2米。栈桥两端和中间每隔50~60米,应设上下栈桥用的45°角斜梯。
第二节 管道布置
第3.2.1条 输送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不小于10米处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3.2.2条 在装卸栈台上的管道可架空敷设在栈桥结构梁上或敷设在栈桥下方的地面管墩上。见下图:
图3.2.2 栈桥上管道布置示意图
第3.2.3条 栈台与泵房间的管道,装车时宜架空敷设;卸车时宜沿地面敷设。
第3.2.4条 在装卸栈桥上的物料管道宜布置在靠近鹤管侧,公用工程管道布置在另一侧.如图3.2.4所示。
第3.2.5条 装卸槽车的手动切断阀宜安装在栈桥上与鹤管连接的立管或水平管上,手轮朝向要方便操作。
第3.2.6条 装车的流量计、过滤器和切断阀组宜引到栈桥上面方便操作和巡视的部位安装.如图3.2.6所示。
第3.2.7条 单侧装卸时鹤管应靠近火车槽车侧布置;双侧装卸时鹤管应布置在栈桥中间.如图3.2.7所示。
图3.2.6 流量计、过滤器和阀组示意
栈桥
图3.2.4-1 栈桥上管道布置示意
图3.2.4-2 栈桥管道布置示意
图3.2.7-1 单侧装卸鹤管布置示意
图3.2.7-2 双侧装卸鹤管布置示意
第3.2.8条 在栈桥上液化烃管道严禁与蒸汽管道相邻平行敷设。
第3.2.9条 用作消防的蒸汽、氮气或水管的快速接头宜布置在鹤管的相对一侧栈桥栏杆处,如图3.2.7-1所示。
第3.2.10条 管道跨越装卸区铁路时,管道底至轨顶的净距不小于7米。
第3.2.11条 管道穿越横列布置的栈台铁路线时,宜采用混凝土式管沟敷设,与铁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
第三节 泵房布置
第3.3.1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泵房与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
第3.3.2条 装车泵房的地坪标高应利用高于装车线的自然地形。
第3.3.3条 卸车泵房的地坪标高应利用低于装车线的自然地形。当采用虹吸式自引罐加泵抽吸卸车方法时,泵的吸入口管中心标高不应高于自引罐底部出口管中心标高。
第3.3.4条 泵布置应按《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中有关章节执行。
第3.3.5条 甲、乙、丙类液体泵可同房间布置,液化烃泵应单独布置,若液化烃泵数量很少,亦可与可燃液体泵房同房间布置。腐蚀性液体泵应单独布置。
第3.3.6条 泵的配管设计应按《泵的配管规定》执行。
第3.3.7 条 泵房与其它辅助设施间的防火间距按有关防火防爆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 装卸腐蚀性介质的泵房地面应设计成整体或局部耐腐蚀地面结构。
第3.3.9条 甲、乙、丙A类液体泵和液化烃泵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采用封闭式厂房布置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设施。
第3.3.10 条 面积大子60米2的可燃液体、液化烃泵房,应设两个以上的外开门。
第3.3.11条 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第四章 安全与防护
第4.0.1条 装卸槽车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防火、防爆规范。
第4.0.2条 装、卸槽车设施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设计应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和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钢轨、装卸管线与鹤管之间应用导线连接并接地;
二、可燃液体装车宜用能插到槽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口应有45°坡口,其距槽车底部不大于200mm。
第4.0.3条 装车管道设计应考虑水击的影响,在鹤管上宜设低速关闭阀来减缓水击的影响。
第4.0.4条 装、卸栈台宜采用整体道床,在道床两侧应设防渗漏的排水沟,污水应回收。
第4.0.5条 装、卸作业的地面应铺砌。
第4.0.6条 装、卸作业区应设避雷装置。
第4.0.7条 酸、碱装卸区域应设事故洗眼器。
第4.0.8条 装卸栈桥两端宜设红绿信号灯。
附录一 铁路槽车的设计压力
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气压的1.1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
介质种类 设计压力kgf/cm2
液 氨
液 氯
液态二氧化硫
丙 烯
丙 烷 22
16
10
22
18
混合液化 50℃时,饱和蒸气压大于17.5 22
kgf/cm2(绝压)
石油气 其余情况 18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 8
注:1. 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4的混合物。
2. 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附录二 铁路槽车的最大载重量
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φV
式中:W-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
V-罐体的设计容积m3;
φ-重量充装系数t/m3。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按下表选定: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φ(t/m3)
液氨 0.52
液氯 1.20
液态二氧化硫 1.20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丁烷 0.51
异丁烷 0.49
丁烯、异丁烯 0.50
丁二烯 0.55
注:按此系数充装可保证介质在50℃时罐内仍有6~8%的气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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