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油气勘探开发经历了一个从近海到远海、从浅海到深海的过程。受技术条件的限制,人们最初只能开采从海岸直接向浅海延伸的油气矿藏。1890年,人们开始海洋油气勘探,开展海洋浅水域的石油钻井。
1959年荷兰在北海首先发现气田,英国当时也开始大规模进行调查,并于1964年开始钻探,一年后发现了天然气,英国、挪威等北海沿岸国家陆续投入北海石油开发。
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连续的干井,到1969年先后进行了三轮招标,钻井178口,仅发现了5个中小油气田,钻井成功率极低。北海自然条件恶劣,风高浪急,海啸时起,每年有270余天阴雨天气,增加了油气勘探和开发的难度,石油开采比波斯湾高10倍。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对欧洲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随着石油禁运和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欧洲面临着严重的能源危机,北海油气开发势在必行。决定海洋石油开采的是十年、二十年后的石油价格、成本和生产条件。
当人们在60年代对北海开展油气勘探的时候,油价为每桶2美元,当英国开始在北海生产石油的时候,油价已经飙升至每桶12美元。欧洲许多国家在北海海域陆续开始油气勘探,1970年找到了规模巨大的油田后,这个地区成为世界上油气勘探开发最活跃的地区。
1979年,原油价格再次大幅度上涨时,一些油田被大规模集中开采。1975年6月,北海开始为英国大量生产石油,当年产量就达160万t。此前的1974年,英国仅产原油88000t。此后产量直线上升,1978年,英国北海油田产量首次超过5000万t,满足了本国一半的石油消费。
1975年壳牌在北海的油气平台
1980年达8000万t,基本上实现了石油自给。1981年石油产量首次超过消费量,为8940万t,英国开始输出石油。1982年超过亿吨大关。1985年年产1.224亿t。到1988年底,36口油井和26个气田累计产油90亿桶,产气23.5万亿方。
1990年石油产量渐趋下降,当年产量为9300万t。1991年又降至为8896万t。2003年,英国出产的石油占全世界石油供应的2.9%,略低于科威特3%的份额。北海地区另一个主要产油国是挪威。它拥有的北海海域面积仅次于英国。挪威开发北海油气活动也始于60年代。1966年开始钻探,1969年发现石油,1971年试生产,当时只生产29万t。1975年产油928万t,成为西欧第一个石油净出口国。1985年产油3840万t,1990年增至7870万t.1992年达到10480万t,产量超过英国,成为一个新兴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国。
各国对使用海洋的需要程度和能力大小彼此存在差异。各国使用特定的海洋区域的能力,以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海洋区域的利益所在,都是以它们开发海洋资源的技术技能为条件的。
北海油气资源开发经过了长期探索。在这个过程中,近代以来的观念对人们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海洋不能够成为任何人的私产,而是永远属于全体人类,并共同使用”。
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已经成为沿岸国家重要的经济活动,保持油气资源的统一性是北海开发过程中必须合理考虑的一种现实因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宣称: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的第七十七条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北海油气开发必须注意区域性问题,开发和管理都必须加强合作。在北海油气开发过程中,共同开发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北海共同开发包括有争议地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划定边界地区联合开发两种形式。
当北海发现油气资源以前,北海周边国家对北海分别享有不同层次的主权、专有权、管辖权和管理权,尤其是享有不同的历史权利。如,1858年,英国议会法案声称,在邻接康沃尔的公海海底的低潮线下面的一切矿坑和矿物都归英国女王所有。这样,海域争议就在所难免,有争议海域的出现是一种长期既定事实。
随着北海油气资源的发现,周边国家想方设法开发海上潜在的油气资源,争议海域开发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据有学者研究,针对争议海域,仅学术界就出现过泰曼的先占规则、安德拉赛的特别处理规则,人们或坚持国家主权至上的概念,或提出“产权共有论”,由此在有争议海域共同开发过程中,或提出主权共享论,或提出合作必要论。
但最有影响的还是主权国家问共同开发论,共同开发是主权国家间一种特殊的经济合作方式,共同开发的对象是主权有争议海域以及跨国界的非生物资源,如油气矿层。共同开发建立在争议方协定基础之上。共同开发只是针对特定区域,通过协定等文件明确相关方权利责任、业务活动方式、活动期限。
未划定界线的区域存在权利争议,那里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是一种临时安排,以缓解矛盾,避免单方开采可能引发的冲突。这种形式的共同开发并不对争议地区的领土争端发生法律上的影响,参加行动的各方保持原有的立场。
1960年4月荷兰与联邦德国签订《关于合作安排埃姆斯一多拉德条约》搁置了两国在埃姆斯河口区域的主权争议。1962年,在荷兰与联邦德国接壤的埃姆斯河口地区发现了储量巨大的油气资源,两国在这一地区的边界并未划定,但这并没有妨碍两国签订条约对这一地区的油气资源进行共同开发。这个条约就是《关于合作安排埃姆斯一多拉德条约的补充协定》,针对在争议区的天然气田建立了一个资源共同开发区,双方在共同开发区临时划分了一条管辖线,对各自一侧进行勘探和开发,但开发收益和费用双方平等分享和分摊。
该协定明确保留了1960年条约没有解决的边界问题。这个条约成为在尚未划定边界的相邻地区进行共同开发的一个先例,各方对此广为关注。德荷这一实践被1969年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援引。
法院认为,矿床的统一性仅仅是划界谈判过程中应给予合理考虑的一种实际因素。当事国完全知道这一问题的存在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判决首次提出争议区域共同开发的解决方法,指出如果存在保护矿藏的统一性问题,共同开发尤其适宜。
“对于北海这样一个具有特定构造的海,其应通过协议解决,或者协议不成则应按照平均分配重叠区域的方法加以解决,或者通过联合开发的协议解决。如果存在保持矿藏统一性问题,后一种解决办法尤为适宜”。虽然国际法院对这个问题没有作更多的说明,但判决可以说为未来共同开发的广泛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已经确定边界区域的资源联合开发是在有关各国已划定彼此间边界的情况下而在区域内进行的。海洋的油气资源比陆地上的油气资源更具流动性。油气资源本身的流动性使地处边界线附近的区域通常是一个极其敏感的地带。跨越疆界所蕴藏的油气资源往往可能从疆界的任何一边完全抽取干净。大多数关于大陆架疆界的双边协定通常是禁止在疆界的一定距离之内钻探石油,或者商定在一定距离之内开发石油的收益由两个有关国家分享。
在北海,这种情况的油气井有许多。基于两国间跨边界油气蕴藏区域的产量分配和油气田协调管理的安排,有关国家缔结双边条约进行联合开发。1965年,英国和挪威大陆架划界协定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就是所谓的“共同资源条款”:“如果任何单一的石油地质构造或油田,或其他矿物地质构造或矿田(包括沙、砾层在内)跨越了界线,而位于界线一方的上述构造或矿田的部分可以从分界线的另一方全部或部分进行开发时,缔约双方在同执照持有人(如果有的话)磋商后,应就上述结构或矿田进行最有效开发的方式以及对从中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方式,谋求一致协议”。
丹麦和挪威约定,“如果海床上面或其下的自然资源经确定为延伸到缔约双方大陆架之间疆界线的两边,使位于一方地区内的资源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从另一方地区内开采,则在缔约任何一方请求下,应缔结关于开发该自然资源的协定”。跨界存在的单一油气田联合开发旨在有效利用资源,并不改变对边界划分。
费里格气田离苏格兰本土约250英里,距挪威海岸约125英里。1972年英国一侧发现天然气,同时也确认,费里格气田向东扩散,跨越1965年英国同挪威划定的大陆架界线,延伸至挪威一侧海域,这样,对费里格天然气的开采和利用立即成为两国间的争议问题。
根据英国和挪威1965年大陆架划界协定对跨疆界资源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英国同挪威1976年达成联合开发费里格气田的协议。协议把费里格气田定义为“一个单独的联合体”,以维持费里格气田天然气蕴藏带的一致性或完整性。“费里格气田”指海底约1955m深处自然出现的含天然气的沙质地层,其位置在50053”N线和两国政府1965年3月10日关于划定两国之间大陆架界线的协定所规定的分界的交叉处,共有4口气井,并包括其天然气在生产开始时可以流入上述沙质地层的所有其他含天然气的地层。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开发费里格气田并向联合王国输送天然气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商议:“两国政府承诺,在与许可证持有人协商后,将就最有效地开发这类气田的方式及分配所获收益的方案寻求一致意见”;“愿意在开始生产以前,将费里格气田视为一个独立单位,为其开发做好准备,并且处理某些有关从费里恪气田通过两条即将为此目的而铺设的管道向联合王国输送天然气的问题”;“向联合王国输送费里格气应使用联合王国管道和挪威管道”。联合开发协定并不影响两国对各自疆界线一侧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1)本协定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可以影响每一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所属大陆架行使管辖权。具体言之,坐落在属于联合王国的大陆架上的设备应属联合王国管辖范围,坐落在属于挪威王国的大陆架上的设备应届挪威王国管辖范围。
(2)本协定任何内容也不得被解释为阻碍或限制两国中任国运用其法律或其法庭根据国际法行使审判权。
《协定》是确定边界地区联合开发的一个范例。北海共同开发模式实际上是以费里格气田为基本样板跨国界联合开发方式,费里格气田是这一模式中最早的一个案例,当时的英国能源大臣将此份协议称赞为开发近海天然气田的“第一份国际联合开发协议”。
英国和挪威两国就联合开发费里格气田而签署的协定以后又成为北海地区其他两个跨国界油田的样板,即斯塔福德油田和幕奇逊油田,为此北海模式又可以说是这三个海上矿区构成的跨国界联合开发模式。
2005年4月4日,英国贸工部与挪威石油能源部签署《跨境石油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覆盖了跨境油气田的未来开发事宜。及时获取海上石油和天然气成为处理跨越国界油气资源的主要经济推动力。
全球陆上油气资源因越来越难以满足人类需求而逐渐向海上延伸,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正逐步向深海发展。早期海上钻探范围一般小于200米水深,后来逐渐扩展到300m,会逐渐向1000米水深扩展。北海大陆架海域油气资源的商业开发可以就近满足周边国家的部分能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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